政府公报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即时比分基础学科研究能力,规范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建设与管理,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基础研究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锚定打造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目标任务,聚焦创建具有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着力提升即时比分基础学科研究能力,规范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中心是即时比分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引导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基础研究优势资源,围绕数学、物理、化学、生命、地球、工程与材料、信息等辽宁优势基础研究学科领域方向开展有组织的前瞻性、引领性、独创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进培养集聚优秀基础科学人才,加强学术合作交流,打造能够以“辽宁之为”担当“国之重任”、服务“国之大者”的基础科学研究高地和人才高地,实现更多“从0到1”原始创新成果、发展颠覆性技术、培育未来产业和非共识项目。
第三条 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中心应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符合基础科学发展规律的管理运行机制,构建有利于基础科学研究人员和创新团队潜心科学研究、大胆探索和宽容失败的制度和氛围,形成敢为人先、甘为人梯、团队合作、开放共享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中心工作指引。
(二)批准中心的建立、调整、合并和撤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验收和定期评估工作。
(三)制定支持中心建设发展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统筹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指导和支持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中心的建设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申报、论证,确定中心发展目标,制定中心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中心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提供相应的场地、科研仪器设备、配套经费等条件保障,在人才引进、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对外合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聘任中心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评估、验收和年度报告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总体规划和工作安排,遵循“顶层设计,主动布局,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有序开展建设。
第八条 申请组建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相应的基础学科研究能力具有领先优势,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凝练提出本学科领域从“0到1”的科学问题、颠覆性技术问题、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和非共识项目等,确定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在相关领域有望取得突破性成果。
(三)拥有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等高水平科研队伍。
第九条 依托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组建方案》,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择优批准中心立项建设。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一条 中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中心党组织建设,为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赋予人财物等方面管理权限,在研究方向选择、科研团队管理、资源配置等方面享有自主权。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人才,学风作风优良,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需要,可设1名行政副主任和若干学术副主任。行政副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背景,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协助主任负责行政事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中心应聚焦孕育重大突破的基本科学问题,着力加强从“0到1”的基础研究,开辟新领域、提出新理论、发展新方法,取得重大开创性的原始创新成果,力争催生新的重大科学思想和科学理论。
第十五条 中心应发挥科技领军人才聚才凝智的导向性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构建以优秀青年人才为主体、层次完备的人才梯队,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人才潜能,发挥基础研究的战略支撑作用。
第十六条 中心应发挥“塔尖效应”,开展积极、开放、有效的国内外人才交流、互访、协作等,鼓励与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之间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省基础科学中心之间要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促进交叉融合,实现协同攻坚,产生原创性交叉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 基础科学中心(辽宁省)”,英文名称为:Basic Science Center of ***(Liaoning Province)。
第十八条 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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