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辽宁省服务业发展考评制度》、《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即时比分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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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任务指标体系的依据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服务业增长速度不低于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确保到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占比不低于40%,力争实现5年翻一番的目标,据此确定全省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
该体系充分考虑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是可比性要求。任务指标中的数量及核算指标,以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基础,指标和数据具备统一的考核标准,具有可比性。定性指标以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分解确定。
二是客观性要求。各项指标的设定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区域、行业的服务业发展总量和经济总量,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
三是引导性要求。通过设定服务业任务指标,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任务指标体系,引导地方、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强力推进服务业发展。
二、任务指标体系的构成
(一)各市任务指标:
1、规模与发展指标
(1)服务业增加值
(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2、质量与效益指标
(1)服务业税收
(2)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3)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4)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
(5)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6)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7)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二)有关部门任务指标:
1、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服务业增加值核算范围的经济指标,依据辽宁省统计局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确定的各部门、行业发展情况量化指标。
2、各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确定的任务指标,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确定的各部门职责与任务分解完成情况。
3、各行业和部门对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任务指标体系的实施
(一)任务指标时限: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按年度设定。
(二)任务指标下达:每年年初,根据上年服务业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目标要求,下达各地区、各部门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
(三)任务指标实施时间:自2008年起试行。
附表1:各市2008年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
附表2:有关部门2008年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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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
任务指标 |
计量 单位 |
沈 阳 |
大 连 |
鞍 山 |
抚 顺 |
本 溪 |
丹 东 |
锦 州 |
营 口 |
阜 新 |
辽 阳 |
铁 岭 |
朝 阳 |
盘 锦 |
葫 芦 岛 |
规 模 与 发 展 |
服务业增加值 |
亿元 |
1739 |
1548 |
613 |
237 |
185 |
218 |
234 |
235 |
85 |
163 |
137 |
124 |
112 |
175 |
服务业增加值 增长速度 |
% |
15 |
15 |
15 |
13 |
13 |
15 |
14 |
19 |
15 |
17 |
14 |
18 |
12 |
13 |
|
服务业增加值 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 |
46.5 |
42 |
40.7 |
36.4 |
31 |
41.6 |
38 |
32 |
40 |
32 |
28 |
27 |
18.7 |
36.8 |
|
质 量 与 效 益 |
服务业税收 |
亿元 |
142 |
204 |
27 |
17 |
18 |
14 |
17 |
17 |
6 |
11 |
14 |
11 |
9 |
11 |
服务业税收 增长速度 |
% |
20 |
38 |
19 |
20 |
29 |
45 |
20 |
19 |
16 |
21 |
36 |
38 |
15 |
17 |
|
服务业税收 占全部税收比重 |
% |
73 |
65 |
44 |
48 |
20 |
61 |
58 |
44 |
50 |
40 |
35 |
31 |
36 |
45 |
|
服务业固定 资产投资额 |
亿元 |
1579 |
1190 |
128 |
125 |
80 |
137 |
78 |
139 |
36 |
72 |
85 |
90 |
99 |
75 |
|
服务业固定 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
% |
16 |
20 |
20 |
20 |
22 |
25 |
23 |
15 |
10 |
25 |
25 |
15 |
30 |
25 |
|
服务业固定 资产投资占全社会 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
% |
43 |
49 |
15 |
35 |
39 |
40 |
37 |
25 |
27 |
23 |
20 |
28 |
15 |
40 |
|
服务业从业 人员占全社会 从业人员比重 |
% |
47.1 |
49 |
34.8 |
39.5 |
39 |
36.5 |
38.9 |
45.9 |
37.8 |
33.8 |
35.3 |
32.4 |
30 |
34 |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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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考 核 内 容 |
1.省教育厅 |
(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人数达到24万人,同比增长8%;在校学生数达到76.8万人,同比增长8.7%。 |
2.省科技厅 |
(1)全省科技活动人员总数达到19.3万人,同比增长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达到182亿元,同比增长10%。技术市场成交额达到100亿元,同比增长11%。 |
3.省民政厅 |
(1)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稳步发展,全省福利彩票销售点个数达到6000个,福利彩票发行额达到42亿元。 |
4.即时比分 |
(1)全省公证处机构总数达到107家,从业人员达到1120人。 |
5.省财政厅 |
(1)负责足额安排和落实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6.省人事厅 |
(1)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人才服务业的发展,健全人才资源配置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服务机构,为各类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作用和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搞好服务。 |
7.省劳动保障厅 |
(1)全省养老参保人数达到1380万人,同比增长5.5%;医疗参保人数达到1180万人,同比增长10%。 |
8.省国土资源厅 |
(1)对省里确定的重点服务业园区和重点服务企业、重点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
9.省建设厅 |
(1)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达到1940亿元,同比增长30%,房地产业增加值达到430亿元,同比增长20%。 |
10.省交通厅 |
(1)公路、水路运输客运量总计达到6.4亿人,同比增长5.6%。 |
11.省信息产业厅 |
(1)全省软件业销售收入达到430亿元,同比增长20.7%。 |
12.省外经贸厅 |
(1)全省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总额达到81.9亿美元,同比增长60%。 |
13.省商业厅 |
(1)全省批发零售贸易业增加值达到1185万元,增长10%。 |
14.省文化厅 |
(1)全省各级文化馆、艺术馆、公共图书馆总数达到250个。 |
15.省卫生厅 |
(1)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1450个,床位达到2500张。 |
16.省地税局 |
(1)服务业税收达到520亿元,同比增长18%。 |
17.省工商局 |
(1)确保服务业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等法规政策全面落实和及时到位。 |
18.省质监局 |
(1)全力做好服务业标准化推进工作,会同主管部门抓好服务业地方标准的编制,建立健全服务业地方标准体系。抓好服务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做好服务业标准的宣传培训以及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 |
19.省广电局 |
(1)全省广播节目制作时间达到50万小时,电视节目制作达到30万小时,广播节目综合覆盖率达到98.33%,电视节目综合覆盖率达到98.32%。 |
20.省新闻出版局 |
(1)全省图书发行码洋达到49.2亿元,同比增长1%;报纸期刊总额达到11.1亿元,同比增长2%;音像、电子制品发行总金额达到1.26亿元,同比增长1%。 |
21.省体育局 |
(1)全面健身活动设施数达到1600个,同比增长10%。 |
22.省统计局 |
(1)健全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提供服务业发展相关数据。 |
23.省发展改革委 |
(1)组织制定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服务业重点行业规划。 |
24.省物价局 |
进一步推进服务价格改革,完善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方面价格政策,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
25.省金融办 |
(1)全省金融业增加值达到300万元,同比增长11%。 |
26.省旅游局 |
(1)全省接待入境旅游人数达到233.5万人次,同比增长16.6%;接待国内旅游者19079万人次,同比增长15.6%。 |
27.省供销社 |
(1)以“新网工程”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化进程,引导城镇商业网点向农村延伸,实现新网工程建设连锁网点村级覆盖率达到65%。 |
28.省通信管理局 |
(1)全省本地电话用户达到1794万户,同比增长3.8%。 |
29.省邮政局 |
(1)邮政业务总量达到34.84亿元,同比增长5.9%。 |
30.沈阳铁路局 |
(1)铁路客运量总计达到11262万人,同比增长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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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到2012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比不低于40%、规模力争翻一番的目标,动员各地区、各部门全力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特建立全省服务业发展考评制度。
一、考评对象
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省目标办、省绩效办领导下进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具体承担全省服务业发展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工作。
三、考评内容
结合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体系,对各市、有关部门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一)各市发展指标。
1、规模与发展指标
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2、质量与效益指标
服务业税收,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3、项目与投资指标
当年新开工服务业重大项目数(1亿元以上),当年新增获得国家部委冠名服务业园区情况,当年新增获得国家部委冠名的服务业企业及重大服务业项目情况,当年服务业项目获得国家部委投资支持情况。
(二)有关部门发展指标。部门相关行业指标完成情况,发展服务业主要职能履行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考评办法
由省目标办、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评审细则,负责对各市和有关部门开展考评工作。各市及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任务指标,每年年初根据上年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达。
(一)各市考核、评分方法
每年3月底前,各市政府向考核小组上报上年度服务业发展情况报告,填写服务业发展考核指标统计表,由考核小组结合统计核算数据,对比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完成任务为满分100分,对比任务指标,正增长的,超指标部分计算增量比例,每超额增长1%,加1分;负增长的,计算负增长比例,每负增长1%,减1分,然后根据加权占比计算总分数,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对各市进行考评、打分、排序,并进行实地考察。
(二)有关部门考评办法
有关部门对照下达的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考核小组,填写行业发展指标统计表,由考核小组结合统计核算数据,对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察。
考评小组进行集中评审后,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要求
省考核小组统筹协调考核各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省统计局及时提供指标测算核定方面的基础资料,各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地写出书面报告,对主要指标、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做出详细说明。
六、表彰奖励
每年评审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有关部门授予辽宁省服务业发展组织奖,对先进城(郊)区、县(市)及园区授予服务业发展优胜奖,对相关单位的个人授予服务业发展贡献奖。
(一)辽宁省服务业发展组织奖
根据各市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考核计分评选后,每年表彰前3名。由省政府授予辽宁省服务业发展组织奖,并为获奖市分别颁发金、银、铜三级奖杯和荣誉证书,对获奖市各奖励10万元。
有关部门的服务业发展考评工作,全部纳入省直目标考核管理。根据任务指标与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选前10名,由省政府授予辽宁省服务业发展组织奖,为获奖单位颁发牌匾、荣誉证书。
(二)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优胜奖
根据各市政府推荐,结合服务业发展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每年对城(郊)区前20名、县(市)前5名、省政府认定的各类园区前5名进行表彰,由省政府为获奖的单位颁发“以奖代补”资金和荣誉证书。设立一等奖5名,其中城(郊)区3名,县(市)1名,园区1名,分别奖励1000万元;二等奖10名,其中城(郊)区8名,县(市)1名,园区1名,分别奖励750万元;三等奖15名,其中城(郊)区9名,县(市)3名,园区3名,分别奖励500万元。
对各城(郊)区、县(市)任务指标体系的考评,由各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各市的任务指标体系,排列各城(郊)区、县(市)对应指标的完成情况,报省考评小组,作为评选的参考依据。
(三)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个人贡献奖
表彰有关部门对服务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先进个人20名。由目标考核管理合格以上的服务业相关部门推荐,省考评小组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选,授予服务业发展个人贡献奖,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并作为晋级、提职的重要依据。
各市对服务业发展贡献突出的个人,可给予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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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是推进全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面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有利于客观、准确地反映服务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等情况,对于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管理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全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体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包括除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以外的其他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具体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共分为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在即时比分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反映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和行业的主要业务指标。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得到落实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基本原则:统一制度、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统筹协调、集中核算。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体系的总体部署、协调和实施。
政府统计机构是各级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全省服务业各级统计体系的建立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实施;负责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指导和实施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部分服务业行业的统计和各类个体工商户的抽样调查工作;建立全省各级服务业单位名录库;开展有关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数据处理;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组织服务业统计的检查、执法和信息发布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完善本系统统计制度,细化统计内容,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
全省境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的法人单位、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三、落实工作保障措施,为服务业统计体系的实施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设立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统计人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
要完善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市、区)、乡(镇、街)和社区(村)要配备统计工作专用微机,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输和共享。
四、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全省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省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辽宁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由省统计局另行下发。
附件:1、辽宁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基本框架
2、辽宁省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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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真实客观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基本情况,适应宏观决策、部门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要求和各部门职能定位,特确定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基本框架。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统计制度的框架下,满足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宏观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力量整合和信息共享;规范和完善服务业统计标准、统计口径,提高服务业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全面反映整个服务业的总体规模、产业结构和经济效益。同时,根据服务业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统计调查方法,建立一套能覆盖全部服务业行业和各类调查对象的、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推进全省服务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服务业分类的标准,结合服务业管理和统计现状,在建立全省服务业统计体系中遵循“统一制度,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统筹协调、集中核算”的基本原则。一是宏观性。通过统计体系的建立,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二是客观性。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指标更具备客观依据。三是指导性。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统计体系,明确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指导地方、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三、基本内容
统计调查内容主要反映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属性、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从业人员和行业的主要业务指标。
统计指标体系:一是反映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主要包括:服务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人均服务业增加值,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等。二是反映服务业运行质量与效益指标。主要包括: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行业科技人员比重等。三是反映行业发展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及其增长速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电信业务总量及其增长速度,旅游业总量、收入及其增长速度,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星级住宿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反映民生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指标。四是反映服务业结构状况的指标。主要包括:按服务业行业分组、按经济类型分组和按地区分组等,以及时了解服务业行业结构、投资主体以及地区分布状况等指标。
四、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采用全面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全面调查:对部分交通运输业、部分仓储业、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实行全面统计调查。
抽样调查:对部分交通运输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部分娱乐业,各类个体经营户进行定期抽样调查。
五、统计调查报告期
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结合服务业行业的不同特点,服务业统计调查即数据上报期分别为年报、季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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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和单位 |
分 管 行 业 |
工 作 职 责 |
沈阳铁路局 |
铁路运输业:1.铁路旅客运输;2.铁路货物运输;3.铁路运输辅助活动:(1)客运火车站;(2)货运火车站;(3)其他铁路运输辅助活动。4、铁路装卸搬运(不包括机场内、港口内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装卸服务及道路运输货物装卸服务);5.铁路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民航、水上和公路的运输代理服务);6.铁路其他仓储(不包括停车场、港口、飞机场内独立的专业货场、仓库。 |
铁路运输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交通厅 |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1.出租车客运;2.公路旅客运输;3.道路货物运输;4.道路运输辅助活动;5.水上旅客运输;6.水上货物运输;7.水上运输辅助活动;8.装卸搬运(不包括机场内、火车站内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装卸服务)。9.运输代理服务(不包括民航、铁路的运输代理服务)。 |
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辽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南航北方分公司、南航大连分公司、东北航空有限公司。 |
1.航空客货运输;2.通用航空服务;3.航空运输辅助活动;4.装卸搬运;5.运输代理服务;6.航空仓储。 |
航空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含各公司本部)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分公司、锦州分公司、丹东分公司 |
管道运输业 |
管道运输业企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建设厅 |
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公共设施管理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业中的环境治理。1.公共电汽车客运;2.轨道交通;3.城市轮渡;4.其他城市公共交通;5.物业管理;6.房地产中介服务;7.其他房地产活动;8.市政公共设施管理;9.城市绿化管理;10.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1)工程管理服务;(2)工程勘察设计;(3)规划管理。11.环境治理:(1)城市市容管理;(2)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公共设施管理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治理业中的城市环境治理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邮政管理局、省邮政公司 |
邮政业:1.国家邮政;2.其他寄递服务 |
邮政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通信管理局 |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业;1.电信:固定电信服务、移动电信服务、其他电信服务;2.互联网信息服务;3.卫星传输服务。 |
电信及其他信息传输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信息产业厅 |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计算机系统服务;2.数据处理;3.计算机维修;4.其他计算机服务;5.公共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 |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状况统计。 |
辽宁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
银行业:1.中央银行;2.商业银行;3.其他银行;4.金融信托与管理;5.金融租赁;6.财务公司;7.邮政储蓄;8.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
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活动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
证券业:1.证券市场管理;2.证券经纪交易;3.证券投资;4.证券分析与咨询。 |
证券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
保险业:1.人寿保险;2.非人寿保险;3.保险辅助服务。 |
保险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商业厅 |
贸易经纪与代理:1.拍卖业;2.典当业。 |
典当业、拍卖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外经贸厅 |
服务业外商投资和服务业进出口 |
外商直接投资情况和服务业进出口。 |
省粮食局 |
原粮仓储 |
原粮仓储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供销社 |
棉花、农资、化肥仓储 |
棉花、农资、化肥等仓储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旅游局 |
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1.旅行社。2.游览景区管理:(1)风景名胜区管理;(2)公园管理;(3)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
旅行社及景区管理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即时比分 |
法律服务:1.律师及相关的法律服务;2.公证服务;3.其他法律服务。 |
公证、律师事务所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人事厅 |
职业中介服务:人才市场、各类人才公司、职称考试等 |
职业中介服务(人才市场、各类人才公司、职称考试)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服务 |
知识产权服务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科学技术厅 |
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1.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2.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3.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4.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5.社会人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6.技术推广服务;7.科技中介服务;8.其他科技服务。 |
研究试验发展和科技交流推广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勘查局、省有色地质局、东北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地质勘查研究院、省化工地质勘查院 |
地质勘查业:1.矿产地质勘查:能源矿产地质勘查、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其他矿产地质勘查;2.基础地质勘查;3.地质勘查技术服务。 |
地质勘查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气象局、大连市气象局 |
气象服务 |
气象服务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地震局 |
地震服务 |
地震服务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 |
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动植物、工业产品、商品、专项技术、成果及其他物品所进行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包括认证活动)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
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
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测绘局 |
测绘服务业 |
测绘服务业(指从事各种测绘业务活动)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海洋服务业 |
海洋服务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环保局 |
环境治理业与环境监测:1.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其他环境治理。2.环境监测。 |
环境治理与环境监测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水利厅 |
水利管理业:1.防洪管理;2.水资源管理:水库管理、调水、引水管理、其他水资源管理;3.其他水利管理。 |
水利管理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林业厅 |
自然保护:1.自然保护区;2.野生动植物保护;3.其他自然保护。 |
自然保护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1.社会保障业;2.职业中介服务业(指除人才市场以外的职业中介服务);3.技工学校教育;4.职业技能培训。 |
职业中介服务、技工学校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教育厅 |
教育:1.学前教育;2.初等教育;3.中等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中学教育、其他中等教育;4.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5.其他教育:特殊教育、其他未列明的教育。 |
各级各类教育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卫生厅 |
卫生:1.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2.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活动;3.门诊部医疗活动;4.妇幼保健活动;5.专科疾病防治活动;6.疾病预防控制及防疫活动;7.其他卫生活动。 |
卫生系统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活动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民政厅 |
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社会福利业、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婚姻服务;2.殡葬服务;3.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干部休养所、收养收容服务;4.不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5.烈士陵园;6.其他娱乐活动:彩票活动(福利彩票中心,以及销售网点);7.社会团体:专业性团体、行业性团体、其他社会团体;8.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 |
民政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新闻出版局 |
新闻出版业:1.出版业: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其他出版。2.知识产权服务(指版权转让与代理服务、著作权转让与代理服务);3.音像制作。 |
新闻出版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广电局 |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1.广播;2.电视;3.电影(指电影制作);4.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广播、电视、电影与广播电视传输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文化厅 |
文化艺术业、娱乐业、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1.文艺创作与表演;2.艺术表演场馆;3.文物及文化保护;4.博物馆;5.纪念馆;6.图书馆;7.群众文化活动;8.文化艺术经纪代理;9.其他文化艺术;10.室内娱乐活动;11.游乐园;12.休闲健身娱乐活动;13.其他娱乐活动;14.电影:电影发行、电影放映。 |
文化艺术业、文物及文化保护、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娱乐业与电影业中的电影发行和电影放映等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档案局 |
档案馆 |
档案馆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体育局 |
体育、娱乐业:1.体育组织;2.体育场馆;3.其他体育;4.休闲健身娱乐活动;彩票活动(体育、足球等彩票中心,以及销售网点)。 |
体育、娱乐业业务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 |
省财政厅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中国共产党机关;2.国家权力机构;3.国家行政机构:综合事务管理机构、对外事务管理机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社会事务管理机构、经济事务管理机构、政府事务管理机构、行政监督检查机构;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5.其他国家机构;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人民政协、民主党派;7.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其他群众团体;8.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不含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 |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群众社团等基本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统计和财务资料。 |
省工商局 |
商务服务业中的市场管理、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及服务业私营个体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情况:1.市场管理;2.广告业;3.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 |
市场管理、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业务基本情况统计和系统财务资料以及服务业私营个体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情况统计。 |
省国税局 |
税收完成情况和商务服务业中的税务服务。 |
分地区、分行业税收完成情况统计和税务师事务所财务资料。 |
省地税局 |
税收完成情况和商务服务业中的税务服务。 |
分地区、分行业税收完成情况统计和税务师事务所财务资料。 |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辽宁省统计局地方调查队 |
仓储业、租赁业、批发业和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会展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国际组织。所有行业的个体经营户。1.仓储业(不含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2.批发业和零售业:(1)批发业(包括农畜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批发;(2)零售业(包括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专门零售,无店铺及其他零售)。3.住宿业:旅游饭店、一般旅馆、其他住宿服务。4.餐饮业: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其他餐饮服务。5.会展业。6.房地产开发经营。7.租赁业:(1)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租赁、建筑工程与设备)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其他机械设备租赁。(2)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8.商务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机构、投资与资产管理、其他企业管理服务)。9.咨询与调查:市场调查、社会经济咨询、其他专业咨询。10.其他商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保安服务、办公服务、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11.居民服务业:家庭服务、托儿所、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居民服务。12.其他服务业:(1)修理与维护(包括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品修理等);(2)清洁服务(包括建筑物清洁服务、其他清洁服务、其他未列明的服务)。13.国际组织。14.各类服务业个体户。 |
全省批发业和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情况统计和财务资料。建立国际组织、仓储业、租赁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各类个体经营户的抽样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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