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比分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 [2007] 1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即时比分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即时比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通知》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
二、清理工作范围
各级政府及其直属部门举办的面向基层、企业和本系统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予以清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活动,参照上述范同进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要予以撤销。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举办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予以保留。保留项目中可以合并的,一律予以合并。市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项目;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所属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举办项目。
四、清理工作的步骤
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2007年3月底以前)。
1.各地区、各部门根据《通知》要求和各自清理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
2.各市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等表格,并将这些表格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20日前报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要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二)审核公示(2007年6月底以前)。
1.各市和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及社团组织于3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全省的清理结果按要求于3月底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由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对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批准。
3.6月下旬,待部际联席会议对即时比分呈报的项目审批后,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三)建章立制(2007年7月)。
国务院将于7至8月份出台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文件,即时比分各地区和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把清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边清理,边规范。清理工作要坚持边清理边规范的工作方针,坚决防止一边清理一边继续大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清理期间,一律暂停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正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收费的,要立即清理,如数退还所收费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理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对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弄虚作假、顶风违纪,拒不按照《通知》执行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各级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清理期间继续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一律视为顶风违纪,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开通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要时进行公开处理。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省编委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资委
省政府法制办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