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乡镇卫生院高级人员评聘工作的提案》
(第2868号,社会管理类20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6日
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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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红委员:

  您提出的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即时比分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完善了评审体系,优化了评审条件,充实了评审内容。通过科学制定评审标准,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率,弱化论文、科研要求,适当放宽学历条件,突出对基层工作实际进行重点考核等手段,畅通了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的渠道。在实际评审工作中,省卫生健康委作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的主管部门,采取分级、分专业同比例晋升方式,大大提高基层人员晋升比例。2017年,按照国家及辽宁省职称制度改革部署,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各市,各评委会认真落实向基层倾斜的要求,得到了广大基层卫生工作者的认可和欢迎。

  二、关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工作

  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要求,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岗位条件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目前,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即时比分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乡镇卫生院作为编制部门认可的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也同样受到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限制,其人员聘用也受岗位空缺、岗位职责、岗位聘任条件的制约,即单位在岗位有空缺、拟聘用人员具备资格条件的情况下,拥有聘用自主权。目前,基层的乡镇医生虽然取得高级职称人数逐年增加,但因岗位所限,暂时无法聘用到高级岗位并取得相应待遇的问题确实存在。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2019年5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辽人社〔2019〕51号),进一步深化了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加大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力度,推动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此次调整是2009年以来,辽宁省针对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做的一次较大幅度调整,对缓解相应单位医务人员晋升困难起到较大作用,尤其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乡镇卫生院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现了零的突破,最新控制标准为不超过3%。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加强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梯队建设,有力激发和调动了广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的积极性。

  三、下步打算

  针对您的建议,即时比分将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办法进一步落实。一是根据十九大提出的“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精神,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责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卫生健康委探索研究拟在不突破同一县(市、区)域内高级岗位数量前提下,允许乡镇卫生院院际间统筹调剂使用高级岗位,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即时比分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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